跳脫個案的迷思與框架∼回歸法定法官貫徹審判獨立

文/洪英花(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)

一、併審裁定不得凌駕法定法官原則

我國司法院釋字第418 號解釋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,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。」請求公正審判是被告的權利,「法定法官原則」自是落實被告訴訟權的先決(前提)條件。司法實務上固然不乏合併審判之例,以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,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(除有明顯行政干預審判情事造成被告訴訟權受損外,被告並非不得拋棄其因法定法官原則所得受之權益)。被告若堅執抗議,其「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」,防杜歧異裁判之結果論或訴訟經濟,自不得逾越法定法官原則,更不容因併審裁定,侵害維護司法審判獨立暨保障被告之「法定法官權利」。

二、法定法官是個案正義的基石

美國於1791年憲法第5 增修條款中採用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」,明定聯邦非依正當法律程序,不得剝奪人民之生命、自由及財產;1867年又在第14增修條款中明定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」適用於各州。個案正義必須在正當合法的程序中進行,始能達成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。程序正義皆是個案正義中衍生出來的法則,制度的建立是從眾多個案中循序推演累計所得之規範。漠視個案正當法律程序的實現,如何累積建構程序正義制度。

程序正義和個案實質正義是生生相息。個案是多元社會的展現,個案出現程序正義重大瑕疵,自須援引該個案為例,進行程序評價,不容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。法官對具體個案,程序上如背離人權保障(正當法律程序),就無從兌現實質正義。憲政理論、制度面的形成與完整,有賴司法個案形塑。「隨機正義」既是司法運作(分案)防杜行政等外力因素不得不然的設定,併予杜絕行政體系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作分配的操縱。「隨機抽案」自是確保法定法官唯一能令人信服的分案原則,將「抽籤法官」變成沒有審理權責的「簽呈法官」,法定法官原則失守,程序基石崩塌,個案實體正義如何實現?

三、跳脫扁案迷思落實個案程序正義

程序正義既是逐一個案皆須實現的正當法律程序,則個案的程序正義與其實體審理面不容混淆。憲法第8條在建構公平法院,法定法官原則在落實被告的訴訟權,分案隨機正義既是啟動程序正義之鑰,自須回歸法定法官。「隨機分案正義」是審判獨立、法定法官原則所衍生之鐵律。探討「隨機正義」分案的制度面,與個案實體審理、犯罪事實認定的操作方向自屬有別,具體個案應如何分配受理,須遵照審判獨立→法定法官→隨機正義三段建構之推論。個案正義的落實,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、無罪,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。

「法定法官」才有權責就國家刑罰權發動及運作,具正當性的審判乃能信服於民,不具正當性的審判,司法將面臨瓦解。扁案由「無審理權責法官」就被告做出刑罰權強制處分,正當性蕩然無存,自法官下裁定那一刻起,被告自由權每一分鐘持續不斷的遭受侵害,司法崩盤,台灣法治將何以維繫?!

轉載自洪英花部落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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